办理条件
情况一
非本市户籍公民到本市居住半年以上,或者本市户籍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不含本市市区间跨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三)合法连续就读。具体包括:在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就读,并取得学籍;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情况二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并入学就读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本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等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情况三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情况四
在本市市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情况五
与具有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办理材料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